贈與稅
2019/02/12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一)同一年內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三)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四)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作者:蔡孟如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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