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設籍應注意事項
2018/12/11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所得稅額,不僅要注意以小換大,還要設對戶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也可以適用。又「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舉例說明,A君於106年間出售舊房屋,並於同年購入新房屋,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萬7千多元。經查A君之舊房屋係由其母B君辦竣戶籍登記,惟A君與其母分別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A君原有之舊房屋,未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經遭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經查核發現,該新、舊房屋從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又B君已年滿60歲,得由其子A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經合併申報後即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A君旋即申請改將其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以辦理退稅。
作者:蔡孟如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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